來源: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 作者:裴凈凈
[案 情]
2010年,吳某(女)與張某(男)相識結婚。兩年后,雙方因家中瑣事爭吵不斷,張某也因結婚以來吳某未生育子女而怨恨吳某。后張某在工作中與同事蔡某產生感情,于2013年同居,2014年蔡某生下一子。2015年,張某提出與吳某離婚。吳某得知張某在外與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憤怒,以張某犯重婚罪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
[分 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在未與其合法妻子吳某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又在外與他人同居生子,已構成事實上的重婚,應依法追究張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在其婚姻存續期間雖與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未辦理婚姻登記,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重婚罪。
[評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一,非法同居與重婚罪的界定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由上述分析可知,丈夫與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與同居人是以夫妻關系正式生活的,屬于事實婚姻,其行為構成重婚罪;如果其僅是與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對外聲明是夫妻關系,則屬非法同居,雖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構成重婚罪。
第二,重婚罪的認定。
構成重婚罪在客觀上必須有重婚行為,即
(1)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這種結婚可以是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或者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2)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本案中吳某與張某為合法夫妻關系。張某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蔡某同居生子,但對外并未聲稱是夫妻關系,也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依據上述分析僅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求。因此,對張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處刑。